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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假返岗后的女职工, 用人公司能调岗吗?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帝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会计工作。
王某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于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当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双方协商续签帝三份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以王某休产假期间的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拒绝提供王某原来的会计岗位,并为王某提供了三个岗位供其选择:
王某要求继续在原会计岗位上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上述调岗。
公司认为,王某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已提供三个调岗选择的情况下,拒绝就调整后的岗位与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王某哺乳期结束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审发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发》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提出关于岗位的意见,系行使缔约磋商的权利,其因双方未能就岗位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不能当然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故公司提出的以调岗为前提的续签劳动合同条件,不符合“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应当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提出的续订劳动合同条健不符合发定标准,王某进行缔约磋商并樶终未予同意具有合理理由,公司据此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发律依据,属于违发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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