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三亚社保,代办三亚五险一金,代办社保公积金,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咨询热线:13431007953(V信同号)欧女士
丁某于2008年1月份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入职后,某物业公司一直未为丁某缴纳社保,还经常安排丁某加班。2013年7月份,因和领导意见不合,丁某决定辞职不干,但考虑到单位多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丁某向单位提出要求适当的补偿。本案经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依法安排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某物业公司答辩称丁某自愿不交社保的,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丁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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